第2种观点: 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备货与报验(一)备货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工作联系单,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项工作。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和唛头、应符合合同规定;备货的时间安排应便于合同的履行;卖方应保证自己出售的货物符合《公约》要求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二)报验根据我国《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凡需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出口商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二、催证、审证和改证(一)催开信用证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或其它电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1.如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2.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船舶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3.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4.进口商经常迟开证。(二)审证1.审证的依据信用证审核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UCP500》的规定以及信用证中有关要求的可实现性。2.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在实际业务中,通知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审核信用证,其中通知银行除了必须审核信用证的真伪以外,还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1)来证是否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2)开证行的资信,包括资金储备情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等。(3)索汇路线是否可靠。3.出口企业的审证如果银行审查没有发现问题,便可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证实书戳印后交出口公司进行审核。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等。具体包括:(1)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3)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是否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4)价格部分。总金额、货币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总金额是否与单价、数量的乘积相等;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没有考虑溢短装的情况;在货币种类不一致时,是否规定有合理的折算方法,我方能否接受等。(5)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6)信用证中的转船与分批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我方能否接受。(7)信用证所列的单据与出票条款。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内容,我方能否办理或能否接受。如转口贸易时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卖方不可能办到,对此,出口方应要求改证。(8)信用证责任条款及其它特殊条款。审查有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声明。如出现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等,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实施中不易办到的,一般不应轻易接受。(9)信用证中要求了一些条件,但是没有要求在送银行结汇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应的单据,据《UCP500》的规定,这些要求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具体操作时对这些要求可以不予理会。(三)改证改证的程序是:(1)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或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2)开证行将改正通知传递到通知行,转告受益人。(3)受益人认可修改意见。根据《UCP500》规定:收益人可接受的修改通知书只有原证的通知行送来的才行,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要幺全接受要幺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开证申请人送来的改证通知书一定不要接受。受益人应对接受或拒绝修改书做出表示,既可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做出,也可以延至交单时做出,如果收益人没有做出书面的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则在交单议付时,如果单据是根据原证制作的就是对修改书的拒绝,如果单据是根据修改书制作的就是对修改书的接受。三、托运在货、证备齐以后,出口企业应即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外运机构向实际履行运输的企业即轮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等或其代理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货物的运输业务,我出口企业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的工作步骤如下:(一)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二)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装货单(shippingorder)又称关单,俗称下货纸,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一种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在法律上,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装货单是接受(承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向其提出订舱要求(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出口企业或外运机构收到装货单时就意味着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四、投保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外贸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它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填写国外运输险投保单(application-for-foreign-transportation-ins 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唛头、运输路线、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保险公司据此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保险单据。五、报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请求海关查验放行进出口货物的行为称为报关。出口报关是指出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在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经海关签印放行称为清关或称通关,它通常要经过申报、征税、查验、放行四个环节。六、装运承运船舶抵港前,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根据港区所作的货物进栈计划,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存放于港区指定仓库或货场。轮船抵港后,由港区向托运人签收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后办理提货、装船。装船完毕,即由船长或大副根据装货实际情况签发大副收据(mate s-receipt)。大副收据,又称收货单,是船方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载明收到货物的详细情况。外贸企业或外运机构可凭此单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海运提单。七、发装运通知货物装船后,外贸企业应及时向国外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进口报关及接货手续。装运通知的内容一般有定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货物名称、数量、总值、唛头、装运口岸、装运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对客户的习惯作法,将上述项目适当地列明在电文中。八、制单结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一)我国出口结汇的做法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其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1.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即《UCP500》规定的“议付”。2.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帐户。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二)对出口单据的要求对出口单据的要求是: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1.汇票。(1)出票条款。一般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2)汇票金额和币别。(3)付款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倘若信用证中未指定付款人,应填写开证行。(4)汇票的受款人。汇票的受款人应为银行。在我出口业务中,无论以信用证还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对外签发的汇票均应作成指示式抬头,例如“付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5)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出票人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也有可能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在托收方式下,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出口人。出票人应署企业全称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2.商业发票。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简称发票(invoice),全面反映了交付货物的状况,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是出口人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发票内容必须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不能有丝毫差异。(1)出具人名称。发票出具人一般为出口人。(2)发票抬头人名称。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商业发票的抬头必须做成开证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在托收方式下,商业发票的抬头一般为国外进口商。(3)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的开立日期不要与运输单据的日期相距过远,且必须在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内,也不应晚于交单日。(4)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下,应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如遇在世界上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应加列国名或地区名称。(5)运输标志。凡是信用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依照规定制唛。如未指定,出口人可自行设计。发票的唛头及件号应与运输单据和其它单据所表示的相一致。(6)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包装方法。《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所有其它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7)单价与总值。商业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8)各种说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特定费用金额等说明、有关文件号码与证明文句等。在缮制发票时,可将上述内容打在发票的商品描述栏内。(9)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发货人的正式签字。但依照《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3.运输单据。在我国,海运提单可以由出口企业或委托运输代理制作,在货物装船后由船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海运提单缮制注意事项如下:(1)海运提单的名称。依照《UCP500》的有关规定,银行可接受海运提单,而不论其名称如何。(2)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亦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此种提单称之为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3)收货人(consignee)。提单中收货人栏目的缮制方法应严格依照信用证的规定。(4)被通知人(notify-party)。提单中的被通知人通常是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如是记名提单,则被通知人一栏可以不填。(5)提单号码(B/LNO.)。为便于查核和工作联系,提单号码通常按船公司签发的装货单所用号码填制,并与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号码相一致。(6)船名及航次(name-of-vessel)。应填列货物实际所装船舶的船名及航次。(7)装货港、卸货港(port-of-loading,port-of-discharge)。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具体填制。(8)唛头(shipping-marks)。按实际使用填列。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并与发票上所列相一致。(9)包装件数、种类与货物的描述。应按实际情况填列,名称可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名称有抵触。(10)毛重和尺码(grossweightmeas rement)。一般以公吨作为重量单位,以立方米作为体积单位,小数要保留三位。信用证另有规定的,按信用证规定。(11)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运费和费用一栏一般只填运费的支付情况,按CFR或CIF条件达成的交易,应填运费已预付(freight-prepaid),若以FOB术语成交的出口交易,除非发货人代为支付运费,应填运费到付(freight-to-collect;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在程租船项下的提单,一般只列明“按商定”(as-arranged)。(12)正本提单份数。按信用证中规定填制,并用大写数字,如“一份”(ONE),“两份”(TWO),“三份”(THREE)。如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 ll-set),可按习惯填制为一式两份或三份,即请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正本提单。按《UCP500》规定,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包括单份正本提单。(13)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为装船完毕日期,由船公司按实际装运日期填列。提单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提单的签发地点应按装运地点填列。(14)签署。依照“UCP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上须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4.保险单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其重要义务。(1)保险公司名称(2)单据名称(3)编号(4)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5)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日常采取仅打上“同××号发票”(asperinvoiceNo.…)方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6)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7)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8)保险金额。《UCP500》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或CIP价值的110%,如不能确定CIF或CIP货值的,则不能低于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以金额较大者为最低保险金额。金额大、小写应一致。(9)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10)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11)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见提单”(asperB/L)即可,其它运输方式类同。(12)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transhipment)字样。(13)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14)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这是为了便于收货人在货物出险后与其联系办理保险索赔。因此,应有详细地址。(15)赔款偿付地点。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所在地。(16)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按《UCP500》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17)保险公司签章。按《UCP500》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5.包装单据。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也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在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除散装货外,一般均要求提供包装单据。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packing-list;packing-slip)、重量单(weightlist;weightnote)和尺码单(meas rement-list)、磅码单(weightmemo)等。6.产地证明书。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oforigin)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的依据。(1)普通产地证。是证明中国出口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的证明文件。(2)普惠制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sedSystemofPreferencecertificateoforigin)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A)。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口人填制后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7.检验证书。8.海关发票。海关发票(c stoms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国家海关规定的格式,由出口商填制,供进口商凭以向进口国海关报关时用的一种特别的发票。各国海关发票各有专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为海关估价定税,征收差别关税或反倾销税的依据,也供编制统计资料使用。(1)海关发票须注明商品成份,以便进口国海关分类征税。(2)海关发票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项目,如唛头、品名、数量、金额等的内容必须相符。(3)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目的港的收货人。(4)海关发票中“出口国国内价格”一栏,应以出口国的货币填写,且不能高于FOB价值,否则可能成为进口国海关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5)如成交价格为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保险费,三者之和应与CIF价相等。(6)海关发票上的签字,必须以个人名义手签。如要求另加证明文句(witness),证明人的签字式样不得与发票、汇票或其它单据的签字相同。9.其它单证。(1)寄单证明(beneficiary s-certificate-for-despatch-of-doc ments)。(2)寄船样证明(beneficiary s-certificate-for-despatch-of-shipment-samples)。(3)装运通知副本(copy-of-shipping-advice)。以上三种单据,均由出口人自己缮制,并无固定格式。(4)邮局收据(post-receipt)或快递收据(co rier-receipt)。该单据须由受益人在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对外寄出样品或单据时,向邮局或快递机构索取。(5)有关运输方面的证明,如船籍或航程证明、船龄证明、船级证明等,受益人应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一、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和规则信用证结算过程比较复杂,一般是开证申请人(买方)先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受益人所在地(卖方地)银行,卖方地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逐项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议付利息后交给卖方。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信用证应包括以下条款: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一般为卖方);通知行名称;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交单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单据条款;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包括开证与通知、议付、付款、单据审核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一,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应按单据金额每天0.05%向议付行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并对其处以按单据金额每天0.07%罚款。第二,通知行未按规定时间作出信用证通知的,对其处以通知手续费10倍的罚款。第三,非法开办信用证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信用证上的责任,人民银行应没收其手续费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非法使用者的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信用证或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者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它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第3种观点: 一、开立信用证(一)申请开证(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1.信用证的传递。2.修改信用证。二、安排运输和保险(一)安排运输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洋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租船订舱事宜可委托进出口贸易运输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它运输机构办理。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派船通知中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舶吃水深度、装载重量、到达港口、预计到达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些信息对于出口方及时做好交付准备是很有帮助的。(二)保险按FOB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由进口方办理的。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通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办理“预约保险”的手续。三、审单和付汇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由进口公司负责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则由开证银行和进口公司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通常由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公司进行复审。在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开证银行或进口公司审核国外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由开证银行立即向国外银行提出,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一般来说,处理“不符点”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4.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5.更正单据后付款。6.放弃该不符点,进口方按单证相符对外付款。四、报关、验收和提交货物(一)报关进口报关是指进口人按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验收的行为,也称进口通关。1.报关的程序。2.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3.预申报的应用。(二)报验报验的时间一般在海关放行提货前后。报验的地点。进口报验地点一般应为检验地点。——凡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的商品、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商品及合同规定在卸货地(港)检验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检验。——属于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采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要求在拆箱地点进行检验。对列入《种类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公司或代理托运部门应凭“进口货物通知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交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据以审核放行。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向商检机构正式办理进口商品报验手续。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三)办理拨交货物五、进口索赔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出口方交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种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它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一)索赔对象1.卖方。(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5)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成交样品不符。(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2.承运人。(1)因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4)船舶不具适航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等。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实际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货运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损失。(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1.准确判定货损原因和索赔对象。2.注意收集与保留旁证材料。3.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装箱单、提单副本。——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4.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所以具体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款和利润外,还应包括其它有关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费、利息等。5.严格把握索赔期限。进口索赔要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地)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向承运人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交货后一年之内为有效。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分法定索赔期限与约定索赔期限两种。
第1种观点: 一、开立信用证(一)申请开证(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1.信用证的传递。2.修改信用证。二、安排运输和保险(一)安排运输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洋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租船订舱事宜可委托进出口贸易运输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它运输机构办理。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派船通知中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舶吃水深度、装载重量、到达港口、预计到达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些信息对于出口方及时做好交付准备是很有帮助的。(二)保险按FOB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由进口方办理的。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通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办理预约保险的手续。三、审单和付汇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由进口公司负责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则由开证银行和进口公司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通常由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公司进行复审。在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开证银行或进口公司审核国外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由开证银行立即向国外银行提出,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一般来说,处理不符点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4.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5.更正单据后付款。6.放弃该不符点,进口方按单证相符对外付款。四、报关、验收和提交货物(一)报关进口报关是指进口人按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验收的行为,也称进口通关。1.报关的程序。2.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3.预申报的应用。(二)报验报验的时间一般在海关放行提货前后。报验的地点。进口报验地点一般应为检验地点。——凡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的商品、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商品及合同规定在卸货地(港)检验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检验。——属于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采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要求在拆箱地点进行检验。对列入《种类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公司或代理托运部门应凭进口货物通知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交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据以审核放行。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向商检机构正式办理进口商品报验手续。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三)办理拨交货物五、进口索赔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出口方交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种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它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一)索赔对象1.卖方。(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5)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成交样品不符。(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2.承运人。(1)因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4)船舶不具适航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等。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实际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货运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损失。(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1.准确判定货损原因和索赔对象。2.注意收集与保留旁证材料。3.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装箱单、提单副本。——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4.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所以具体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款和利润外,还应包括其它有关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费、利息等。5.严格把握索赔期限。进口索赔要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地)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向承运人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交货后一年之内为有效。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分法定索赔期限与约定索赔期限两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订立合同前了解清楚合同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商检及索赔、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条款,便可避免纠纷的发生。.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流程包括四个方面,即询盘、发盘、还盘以及接受。. 这四个流程依次完成可以帮助 合同当事人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可以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保证合同 内容是公平的。.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 律图有在线 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该内容系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 意见反馈 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3种观点: 一、开立信用证(一)申请开证(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1.信用证的传递。2.修改信用证。二、安排运输和保险(一)安排运输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洋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租船订舱事宜可委托进出口贸易运输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它运输机构办理。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派船通知中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舶吃水深度、装载重量、到达港口、预计到达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些信息对于出口方及时做好交付准备是很有帮助的。(二)保险按FOB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由进口方办理的。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通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办理“预约保险”的手续。三、审单和付汇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由进口公司负责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则由开证银行和进口公司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通常由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公司进行复审。在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开证银行或进口公司审核国外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由开证银行立即向国外银行提出,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一般来说,处理“不符点”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4.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5.更正单据后付款。6.放弃该不符点,进口方按单证相符对外付款。四、报关、验收和提交货物(一)报关进口报关是指进口人按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验收的行为,也称进口通关。1.报关的程序。2.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3.预申报的应用。(二)报验报验的时间一般在海关放行提货前后。报验的地点。进口报验地点一般应为检验地点。——凡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的商品、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商品及合同规定在卸货地(港)检验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检验。——属于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采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要求在拆箱地点进行检验。对列入《种类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公司或代理托运部门应凭“进口货物通知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交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据以审核放行。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向商检机构正式办理进口商品报验手续。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三)办理拨交货物五、进口索赔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出口方交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种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它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一)索赔对象1.卖方。(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5)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成交样品不符。(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2.承运人。(1)因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4)船舶不具适航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等。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实际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货运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损失。(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1.准确判定货损原因和索赔对象。2.注意收集与保留旁证材料。3.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装箱单、提单副本。——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4.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所以具体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款和利润外,还应包括其它有关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费、利息等。5.严格把握索赔期限。进口索赔要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地)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向承运人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交货后一年之内为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十条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的生效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十条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的生效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改正后,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十条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的生效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6、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是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全面诚信的履行自己的义务。1、出口贸易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2、进口贸易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和办理索赔等,一、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提高单证质量,对保证安全迅速收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信用证付款条件睛,实行的是单据和货款对流的原则,单证不相符,单单不一致,银行和进口商就可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因此,缮制结汇单据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正确。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完整。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情况,及时,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列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为了做好一述四个环节的工作,并使各环节的工作互相衔接,做到环环扣紧,防止出现脱节现象,我们必须根据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所谓“四排”就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履行合同的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是否落实,进行分类热电厂队,排出四种类型:一是有证有货;二是有证无货,三是无证有货;四是无证无货,通过四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所谓“三平衡”就是旨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结合货源,船源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争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防止出现有货无船有船无货拖延装运或制单结荡赶不上在信、用证有效内进行等脱节现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具体包括:⑴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⑵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⑶ 提交替代物等。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3种观点: 1、出口贸易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履行这种出口合同,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手续繁杂,且影响履行的因素很多,为了提高履行约率,各外贸公司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力求把各项工作做到粗确细致,尽量避免出现脱节情况,做到环环扣紧,井然有序。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证”、“有证无货”、“有货无船”、“有船无货”、“单证不符”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2、进口贸易我国进口货物,大多数是按FOB条件并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接运货物,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验收与拨交货和办理索赔等,3、特别强调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提高单证质量,对保证安全迅速收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信用证付款条件睛,实行的是单据和货款对流的原则,单证不相符,单单不一致,银行和进口商就可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因此,缮制结汇单据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正确。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完整。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情况,及时,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列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为了做好一述四个环节的工作,并使各环节的工作互相衔接,做到环环扣紧,防止出现脱节现象,我们必须根据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所谓“四排”就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履行合同的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是否落实,进行分类热电厂队,排出四种类型:一是有证有货;二是有证无货,三是无证有货;四是无证无货,通过四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所谓“三平衡”就是旨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结合货源,船源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争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防止出现有货无船有船无货拖延装运或制单结荡赶不上在信、用证有效内进行等脱节现象,综合上面所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一般所存在有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不同的方式处理所存在的成交方式就会不一样,所以,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