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学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学生申诉范围:
1 、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 、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乱收费的,学生有权申诉。
3 、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的,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的,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4 、教职工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搞有偿家教的、有权申诉。
5 、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学生对教师私拆其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有权申诉。
6 、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其财产权,受教育者有权申诉。
7、教职工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 三、学校申诉委员会: 组 长:罗义鑫 副组长:莫安述 下设办公室: 主 任:涂崇芳
副主任:周育东 王建成。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d、搞有偿家教,经教育不改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都要及时报市教委政教法制处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综合科申诉行政复议,由市教委综合科处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广汉市广兴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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