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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推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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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今年7月1日起,将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涉及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六、2017年7月1日前,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未缴纳的,不再缴纳。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七、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普通未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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